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781执恢123号

申请执行人赵广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

被执行人卢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扶余市。

申请执行人赵广纯与被执行人卢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吉0781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海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广纯借款人民币11550元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1.5分计算的利息及案件受理费88元,合计人民币11638元。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本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裁判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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