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句容丰亿工艺品有限公司 句容市粮油工贸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句容市粮油工贸总公司与被告句容丰亿工艺品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句容丰亿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空其向原告承租的位于原大卓粮管所仓库1-7、13-14号门市部及办公楼、宿舍楼和附房并转移交付给原告占有; 三、被告句容丰亿工艺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7.1万元每年的标准支付句容市粮油工贸总公司自2016年7月1日起至被告句容丰亿工艺品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涉案租赁房屋之日止的租金(使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560元,以上合计36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3660元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