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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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海盛五金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额6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账户(账号623×××××××××××××106)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限额6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账户(账号622×××××××××××××171)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限额23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微信账户(微信号As516064815)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限额2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支付宝账户(账号138×××××718)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335元,由申请人汕头市澄海区海盛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