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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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并同意由被告直接付还),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直接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