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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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句容市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8230.96元,并支付利息4050.01元(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5月4日;自2018年5月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句容市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句容市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6元,公告费520元,合计人民币466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被告兴业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