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句容华亿玩具礼品有限公司 句容丰亿工艺品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句容丰亿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句容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人民币4014464.47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512131.39元代偿款的利息自2016年9月28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1502333.08元代偿款的利息自2016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5.362%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句容丰亿工艺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句容丰亿工艺品有限公司不能按时足额履行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句容华亿玩具礼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句容市白兔镇行香集镇01幢1层(房屋所有权证号:句房权镇白兔镇字第08600233号)、02幢1-3层(房屋所有权证号:句房权镇白兔镇字第08600234号)、03幢1-2层(房屋所有权证号:句房权镇白兔镇字第08600235号)、04幢1层(房屋所有权证号:句房权镇白兔镇字第08600236号)、05幢1层(房屋所有权证号:句房权镇白兔镇字第08600237号)、06幢1层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句房权镇白兔镇字第08600232号)以及坐落于句容市白兔镇行香集镇的4440平方米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句土国用2015第37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及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1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人民币39176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