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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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赔偿款75664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赔偿款1270000元给原告***,其中住院医疗费19139.7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迳付给第三人四会万隆医院有限公司;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149931.18元给原告***;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727499.50元给原告***;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26元,减半收取计12463元,由原告***负担23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负担7402元、被告***负担825元、被告***负担40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