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句容恒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 句容恒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句容恒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9年10月25日解除; 二、被告句容恒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1322852元并给付利息(以13228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06元,减半收取8353元,由被告句容恒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恒远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