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0日起以本金11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8元,由原告***负担188元,被告***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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