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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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0日起以本金11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8元,由原告***负担188元,被告***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