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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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与***于2014年4月3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为440××××××××035519号)。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清偿其拖欠贷款本金306950.38元、利息5232.81元、罚息57.68元、复利61.86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8月1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为止)。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5615元。 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对***、***所有的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高要市×××××××××××××××××××××××××房产在该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377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09元,保全费2160元,合计52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5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