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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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上海新亚药业高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157173.03元及利息[保修款的利息,以328474.35元(10949145.14元×3%)为基数,自2008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工程款利息,以4828698.68元(5157173.03元-328474.35元)为基数,从2004年6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88170元,由上海南汇公司负担44085元、新亚药业高邮公司负担440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