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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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武县裕康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23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57506.00元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03-20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