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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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华为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仪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仪征红辰塑料化纤有限公司 宝之畅纺织科技扬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仪征华为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欠原告仪征红辰塑料化纤有限公司代偿本息257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年利率9%从2019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仪征红辰塑料化纤有限公司共同清偿上述款项。 案件受理费39256元,依法减半收取19628元,由被告仪征华为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仪征红辰塑料化纤有限公司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原告仪征红辰塑料化纤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256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