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勇向原告王**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向勇向原告王**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88800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此后以尚欠的上述借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40%计算至上述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王**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17元,由原告王**负担人民币341元,由被告向勇负担人民币4076元。

被告向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交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3-22
发布日期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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