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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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莱州市三山岛鑫源热力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莱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莱州市三山岛鑫源热力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 二、被执行人莱州市三山岛鑫源热力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已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移、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的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