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本金3760000元及利息(以37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18年4月28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违约金(以376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

二、原告***对被告***设定抵押的坐落于桐乡市××街的不动产(浙2018桐乡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297号)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62元,减半收取272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281元,由被告***、***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账号为:6228××××7867,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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