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决定书

发布于:2021-04-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王家老根餐饮文化策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决定书

(2020)川0108民监5号

监督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年7月**日出生,住***。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王家老根餐饮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明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兵。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成都王家老根餐饮文化策划有限公司、成都明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川0108民初5605号民事判决,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再审检察建议书【成华检民(行)监[2019]51010800010】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借款协议》上没有***本人的签字,但本案依据对原审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向红霞的询问及***的股东身份书证等证明,***明知王家老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曾健、向红霞与曾健为夫妻关系、***与向红霞为姐妹;向红霞、曾健携带王家老根公司公章、《借款协议》及***的身份证向***办理借款,并签订协议及加盖公章,在签订协议时***明知向红霞作为借款方***的代理人签订了《借款协议》。据此,***作为合同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向红霞系有权代理王家老根公司和***向其借款,并在《借款协议》签订后次日将100万元款项转入协议中约定的王家老根公司账户,向红霞对***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故本案原审认定借款人系王家老根公司和***,并判决***承担借款人责任并无不当。其次,原审在向王家老根公司直接送达无果的情况下,向王家老根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审送达程序合法,并未剥夺***的辩论权。

综上,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7)川0108民初字第5605号民事判决,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成华检民(行)监[2019]51010800010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裁判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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