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685执170-5号

被执行人王桂倩,汉族,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招远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5执170-5号裁定书,于2020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桂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桂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桂倩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冯绍良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春明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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