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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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685执170-5号 被执行人王桂倩,汉族,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招远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5执170-5号裁定书,于2020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桂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桂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桂倩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冯绍良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春明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