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律师费87200元、保全费5000元;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70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共同负担10345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1-09
发布日期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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