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威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威海市丰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荣成市玻璃钢总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荣成市富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0000元及借款利息4916414.18元(计算至2019年5月24日),并支付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荣成市玻璃钢总厂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315元,由被告荣成市富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荣成市玻璃钢总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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