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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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闽0211民初43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鸿,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与***于2020年10月11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2.判令***向***返还购车款168000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6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10月1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判令***赔偿***违约金10000元;4.判令***赔偿***贷款损失10200元(二手车附加费用贷款4200元、提前还款违约金6000元);5.判令***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当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双方于2020年10月11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于2021年3月2日解除; 二、***确认尚欠***56598元,双方同意***按40000元予以返还,该款分期支付: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2月每月20日前支付3000元,余款4000元于2022年3月20日前支付,上述款项支付至***名下账户(账号:6228××××8276,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厦门新阳支行); 三、若***未按时如数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视为所有未付款项已到期,***有权按照尚欠款项(56598元扣除调解后***已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就此了结,***、***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607.5元,由***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邱淑贞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杨超岚 书记员张晶晶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