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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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支付尚欠信用卡本金29923.92元,应收利息2930.87元,应收费用5508.50元,共计38363.2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利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5.00元,由被告***负担380.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