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
沈阳鼎睿三合广告有限公司
丰远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品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0)辽0404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与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沈阳鼎睿三合广告有限公司广告款40000元,并以人民币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本案起诉之日起(即2020年6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上诉人沈阳鼎睿三合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3元,减半收取402元,由上诉人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与被上诉人丰远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剩余401元退返给上诉人沈阳鼎睿三合广告有限公司;保全费421元,由上诉人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与被上诉人丰远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2元,由上诉人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与被上诉人丰远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68元,由上诉人沈阳鼎睿三合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09
发布日期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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