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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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给原告***14166.8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负担138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负担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