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权案件执行
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额冻结***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50元(实际冻结132.91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11月12日;限额冻结***在兴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50元(实际冻结138.39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11月12日;限额冻结***在平安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50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3月4日至2022年3月3日;冻结***在财付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5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七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1-13
发布日期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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