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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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案件执行 |
法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额冻结***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50元(实际冻结132.91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11月12日;限额冻结***在兴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50元(实际冻结138.39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11月12日;限额冻结***在平安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50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3月4日至2022年3月3日;冻结***在财付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5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七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