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利息,以本金6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0年3月18日起至本金全部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对以上一、二项判决条款付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4.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