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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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辽0181民初120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2020年11月**日,通过第三人新民市兴达房产中介所居间介绍,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新民市市府路**号(6-6-3)房屋出卖给原告,房屋售价总额23万元,原告以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原告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被告定金1万元。另合同第八条特别约定:“一周之内乙方(即原告)回来办贷款,超时间乙方回不来合同无效,定金退回乙方。”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定金1万元通过微信转账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支付给被告。现原告在一周之内无法返回与被告办理贷款,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该合同无效,被告应将原告支付的定金1万元返还原告,并支付原告定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经询问,被告表示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双方自愿解除双方于2020年11月**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二、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给付的定金人民币8,000.00元(已给付)。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 四、双方其他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保兴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洋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