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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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抚顺市顺龙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抚顺市顺龙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运费37,99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原告预付,由被告抚顺市顺龙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公告费26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