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都东阳光化成箔有限公司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江阴锕电尔电化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2民初25912号

原告:江阴锕电尔电化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素莲,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住***。

法定代表人:赵晓晨。

被告:宜都东阳光化成箔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光芒。

原告江阴锕电尔电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宜都东阳光化成箔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江阴锕电尔电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江阴锕电尔电化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按原告江阴锕电尔电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周韬

人民陪审员付永生

人民陪审员岳和平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玥彤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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