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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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安达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遂宁市安达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25000元及其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2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第三人***按本院(2017)川2021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退赔原告***的金额纳入本案被告遂宁市安达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偿付数额内予以抵扣。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负担50元(已交纳),由被告遂宁市安达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负担62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9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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