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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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营口东方融发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辽HBXXXX号货车损失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营口东方融发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辽HB6513号货车损失115185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鉴定费8118元,被告***负担5682.60元,原告营口东方融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435.4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逾期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