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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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透支本金97220.82元、利息7289.69元、分期手续费7067.91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利息(以透支本金97220.82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6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 三、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19.7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