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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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229983.7元(利息暂未计算)或查封被执行人***相当于229983.7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