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华电开关有限公司
珠海西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衡一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赛尔广告有限公司
北京华夏时报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江苏华唐电器有限公司
山东泰开真空开关有限公司
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北京电力行业协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2民初743号

原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炎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京东方真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任建昌,该公司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北京市铸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衡一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温州京东方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华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公司)、北京京东方真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京东方公司)与被告温州京东方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京东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8年6月4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温州颐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又于2019年7月30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温州衡一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先后申请将被告变更为温州颐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衡一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浙02民初74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浙民辖终19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于2018年10月23日进行证据交换,于2018年10月23日、2019年4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京东方公司、北京京东方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高岩,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京东方公司、北京京东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温州京东方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京东方”相同或相似的字样;2.判令被告立即销毁含有侵权标识的产品、宣传资料,并拆除含有侵权标识的设施;3.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00万元,同时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21.78万元(包括:调查费:2.5万元、公证费4.28万元及律师代理费15万元),上述两项合计821.78万元;4.判令被告在搜狐、新浪、网易、腾讯四家门户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因被告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审理过程中,两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立即销毁含有侵权标识的产品、宣传资料,并拆除含有侵权标识的设施;2.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00万元,同时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22.38万元(包括调查费2.5万元、公证费4.88万元及律师代理费15万元),上述两项合计822.38万元;3.判令被告在搜狐、新浪、网易、腾讯四家门户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因被告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事实与理由:原告京东方公司于1993年成立,是一家为信息交互和人类健康提供智慧端口产品和专业服务的物联网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器、电视、车载、可穿戴设备等领域。自成立后,京东方公司一直致力于打造“京东方”品牌,长期在各大主流报刊、行业年鉴、行业展会宣传“京东方”品牌,连续多年被工商局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获得包括中国电子企业最有价值品牌、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全球华商高科技500强、中国消费电子产业领先品牌、吉尼斯证书等众多荣誉和奖项,使得“京东方”品牌获得了很高的声誉与知名度。2017年底,IHSMarkit发布数据,原告京东方公司已在2017年三季度凭借21.7%的市占率,首次在完整季度成为大尺寸面板(9英寸以上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器、电视)市占率全球第一,超越LGDisplay、群创光电、友达光电及三星电子等世界知名企业,已成为国际国内行业内的知名企业。原告北京京东方公司于1998年成立,是京东方公司投资的专门从事生产真空灭弧室、真空断路器、中低压成套开关柜以及销售真空电器产品的企业,参与过很多大型发电厂及变电工程,产品行销国内外,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会员、北京电力行业协会会员,荣获诸多行业荣誉及认证,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自成立后,北京京东方公司自主研发并生产真空电器产品,是国家电网许继集团、河南森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珠海西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华电开关有限公司、江苏华唐电器有限公司等多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供应商,在中国销售区域广、销量好,在国内市场已经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而且还通过在行业杂志《高压电器》上长期刊登广告,参与中国国际电力展、俄罗斯莫斯科电网技术展览会、德国汉诺威工业博览会等国内外的知名行业展览等方式积极宣传自己的企业,产品常年销往乌克兰、伊朗等地,已具有一定的国外知名度。两原告在中国拥有“京东方”字号以及“京东方”商标,其在先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实施了对两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意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京东方”字样,在与两原告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中标识“京东方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文样,在网站宣传和宣传资料中使用“京东方”字样,意图攀附他人商誉、误导相关公众。被告的侵权恶意十分明显,首先,被告与原告北京京东方公司同为生产真空电器产品的企业,且原告北京京东方公司注册时间远早于被告,在被告注册时已在行业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而原告京东方公司作为原告北京京东方公司的投资方一直致力于打造“京东方”品牌,在国内外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被告作为电器行业内企业,在注册含有“京东方”字样的企业名称前不可能不知晓两原告拥有很高知名度的“京东方”字号和“京东方”商标。但是,被告仍然故意登记注册“温州京东方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并在相同的真空电器产品上标识“京东方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并刻意省略了“温州”两字,故意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根据两原告2018年1月23日公证取得的证据,被告公司人员承认其使用“京东方”作为企业字号是想攀附原告的市场美誉,以更好地打开销路,被告不正当竞争恶意明显。被告上述行为已经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给两原告的“京东方”品牌造成巨大的无形资产损害,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的法律责任,并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为此,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一、原告北京京东方公司主体不适格。1341190号“京东方”注册商标不属于北京京东方公司,9866938号“京东方”注册商标虽授权北京京东方公司使用,但授权合同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效力未及于被告成立之初。二、原告京东方公司与被告分属不同行业,各自产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对象、功能用途均不相同,不会造成混淆,不构成对原告京东方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原告京东方公司主要产品为显示器、智慧系统和健康服务,1341190号“京东方”商标于2011年被工商认定为在“半导体器件、监视器、计算机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而被告的经营范围为真空灭弧室、断路器,因此,原告京东方公司的主营产品及驰名商标产品与被告产品均不相同也不类似,产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对象、功能用途等方面也不相同不类似。在被告主营范围内,“京东方”商标没有影响力,相关公众对“京东方”并不知悉。三、原告北京京东方公司的企业字号不具有市场影响力,客观上不会造成混淆的后果。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如果要被反法予以保护,应当具备在先登记企业名称有相应市场知名度以及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前提条件,同时,在后登记企业名称的使用存在市场混淆结果。被告成立之初,原告北京京东方公司也才开始经营生产真空灭弧室、真空断路器、中低压成套开关柜等产品,客观上不会产生一定市场影响力,且其产品在浙江省范围内的销售地仅限宁波,其字号在浙江省范围内并没有影响力,被告并不知道“京东方”字号的存在,主观上没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恶意,被告的客户在温州,也不会造成让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后果。另外,原告北京京东方公司广告宣传投入极少,范围极小,无法达到广而告之的效果,更不可能因此而具备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四、被告主观上既无攀附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混淆的后果,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经合法程序注册成立,在成立时并不知道原告京东方公司生产销售真空电器产品,更不知道原告北京京东方公司的存在;在实际使用企业名称的过程中,也没有突出使用;主要的销售对象主要集中在温州地区;并且,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以后第一时间对企业名称进行了变更登记;主观上不存在攀附的故意。被告公司宣传板、宣传册中大部分都使用“温州京东方”字号,“温州”两字作为地域性要素及注册商标都能极强的指示商品来源,单独使用“京东方”的地方都在边上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被告注册商标“GHJDF”,因此,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五、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并没有在搜狐、新浪、网易、腾讯四家门户网站上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更没有在这四家门户网站上进行销售,并且,原告也没有证据提供其实际受到的损害,因此,原告主张在上述四家门户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案中,原告既没有提供其实际损失也没有提供被告获利的证据,其主张损失的赔偿依据应当是法定赔偿。原告提出的800万的赔偿请求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并且其请求远远超过法定赔偿的数额。综上,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一、被告温州衡一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方真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含有“京东方”标识的产品、宣传资料,并拆除含有“京东方”标识的设施;

二、被告温州衡一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方真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50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方真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67元,由原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方真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140元,由被告温州衡一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2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宋妍

人民陪审员张新春

人民陪审员王锡莉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燕

书记员史阳艳

裁判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20-03-1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