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浏阳市文家市出口商品包装厂 浏阳市长城烟花有限公司 浏阳市恒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浏阳市恒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7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1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驳回浏阳市恒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38元,减半收取3019元,由***负担1114元,浏阳市恒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负担19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