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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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三河市保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三河京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天子庄园小区采暖管道改造工程而支出的工程款2383874元(其中购置锁闭阀款1536375元、施工费847499元); 二、驳回原告三河京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71元减半收取13736元,由被告三河市保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