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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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密市领航者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3月19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垫付电费980元,垫付保洁费1320元、垫付安保费726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安装玻璃门费用6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5元,原告***负担4687元,被告***负担2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