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固安县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固安县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违约金29671元。 二、被告固安县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房屋面积差额款74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