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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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 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 响水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0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27116.25元;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可直接支付至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响水县张集支行,户名:***,账号:62×××30)。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366元(原告已预交2183元),鉴定费21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026元;由原告***负担593元,被告***负担4370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20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