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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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安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潍坊市三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昌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潍坊市三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5月30日签订的《房屋、设备及场地租赁合同》,原告潍坊市三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坐落于昌邑市佳乐家中央商务区××大厦××楼××号【不动产权证号鲁(2017)昌邑市不动产权第0××1号】房屋; 二、原告潍坊市三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偿付被告***2020年1月至8月租赁费10848元及9月之后的占用费、逾期付款违约金(占用费自2020年9月起按每月1356元计算至原告返还房屋之日,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各期租金逾期之日起分别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原告实际给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潍坊市三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赔偿提前解除合同的损失81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为119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四份,同时预交上诉费2388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