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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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坐落于元氏县原告***所有的惠粮公寓1-3-101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冀(2018)元氏县不动产权第××号】交付给原告***占有、使用。原告***要求赔偿因不能及时出租造成的损失,应自2020年4月3日起至二被告***、***将该房屋交付其占有、使用之日止,按年租金40000元计算,由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5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