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书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绥化市泰兴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38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