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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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198200元及利息(计至2020年12月2日止的利息为人民币4072048.57元,从2020年12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予***;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予***;

三、***、***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及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时,***对***、***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602的房屋(房地产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210056429、0210056430号),可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343.7元(原告已预交41592.8元),由原告负担447.7元、两被告负担3589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41145.1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0
发布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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