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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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明德模具塑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198200元及利息(计至2020年12月2日止的利息为人民币4072048.57元,从2020年12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予***;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予***; 三、***、***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及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时,***对***、***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602的房屋(房地产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210056429、0210056430号),可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343.7元(原告已预交41592.8元),由原告负担447.7元、两被告负担3589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41145.1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