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省永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繁昌县荻港永年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
繁昌县荻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芜湖市伦语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芜湖市伦语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6473630元及利息32368元(从2018年2月27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27日止,2018年3月28日之后的利息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原告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6473630元及利息未获被告芜湖市伦语商贸有限公司清偿部分各自承担五分之一的还款责任;

三、被告***、繁昌县荻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繁昌县荻港永年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永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繁昌县荻港永年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永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五、被告***、***、***、***、繁昌县荻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繁昌县荻港永年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永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代偿款及利息和律师代理费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芜湖市伦语商贸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4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芜湖市伦语商贸有限公司、***、繁昌县荻港永年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永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2
发布日期 2020-02-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