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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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19)皖1822民初5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19)皖1822民初5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广德众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水费、税款共计84351.4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广德众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垫付的款项459538.5元、门卫工资3000元共计462538.5元及利息损失(其中195538.5元自2018年12月11日起、37000元自2018年12月14日起、10万元自2019年1月10日起、6万元自2019年4月4日起、7万元自2019年11月11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驳回上诉人广德众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6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15330元,由上诉人广德众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520元,被上诉人***、***负担98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60元,由上诉人广德众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3985元,被上诉人***、***负担70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