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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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重庆达尔斯特箱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达尔斯特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6443.87元及至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156.04元(2019年4月1日至清偿完毕时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中小企业成长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以其名下位于石柱县X号(石柱县房地证X号)房地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该房地产行使抵押权所得的款项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9.00元,由被告重庆达尔斯特箱包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