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22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刘显瑛,男,1942年7月*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刘显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宋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刘显瑛与宋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6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显瑛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超案款共计9,022.23元(其中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余额不足;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18日止,余额不足;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5,168.46元,已发还给申请人;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5,168.46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853.77元(未包括相应的利息),应交执行费50元,执行到位50元,未到位0元。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财产线索),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冯永良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曾思亮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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