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2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丁丁优房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类型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6民初21900号原告:李鹏,男,1960年**月
案号 -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6民初21900号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女,198**年11月**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丁丁优房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左晖。原告***与被告***、***、北京丁丁优房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丁优房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丁优房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与***、丁丁优房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诉讼费由***、***、丁丁优房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于2015年9月6日通过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将我名下唯一一套住房出售给***。2015年11月6日,我与***办理了物业交割手续并交付了房屋。此后,***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自称自房屋交付后开始装修,并曾经起诉我,向我主张房屋租金、租赁佣金损失及装修损失,这其中包括***在丁丁优房公司居间下与***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与***在丁丁优房公司居间下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存在以下恶意串通、虚构交易的情形,应属无效合同。一、***的租房需求与实际居住存在巨大矛盾,从我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物业交割的时间及***所称占有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因我的房屋在交付时是精装修房屋,***不急于入住是因为有其他住处。***告知法院的地址对应的房屋系***父母名下房产。退一步讲,即使***有租房需求,也绝不会在2016年2月21日,从时间节点判断,租房合同没有可信度。二、***、***、丁丁优房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16年2月21日,合同约定租期为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5月25日,而实际交房是在签约当天,却未按照实际交房日计算租房时间。在续租时又把时间拉回到合同约定的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6月25日,这样***占了10天便宜,似乎是“同学”之间的“情义价”。三、***为离异的单身女性,租住118平方米,月租金6500元的大宅,而***及父母在京至少有六套住房,其增加租房费用只是因为造假难度低,且不易识破。四、***承租期间,该房屋正在挂牌销售,按照常理是不会又出租出去的,因为有人居住会影响看房效果,承租人还有优先购买权,除非***与***之间有“同学”关系。五、***与***正是同学关系,才有了这一次的秘密合作,虚构租房合同。在***并未提交房租收据及水电燃气支付凭证,这不符合常理。六、丁丁优房公司系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控制人左晖的独资公司,链家地产正是我与***房屋买卖的居间方,***与丁丁优房公司存在恶意串通、合同欺诈。因此丁丁优房公司积极参与虚构该笔交易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七、***称租房理由为装修,事实是我们之间买卖的房屋没有装修痕迹,反而毁损严重,可见装修不是事实。八、***以现金方式向***支付租房费用不符合她的消费习惯,***在与我买卖房屋时支付居间代理费系通过刷卡方式支付。九、我曾于2016年4月8日上门催告、2016年5月18日收房时,都是***赶到买卖的房屋处,从***赶到买卖房屋的时间看,可以绝对否认该两处租住地的真实性。综上,我认为***与***、丁丁优房公司的交易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不合常理,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交易的而行为,存在主观恶意,合同应为无效。我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辩称,我不认可***全部诉讼请求,***非利益相关第三人。***无权起诉立案,更不能以合同无效纠纷为案由立案。我与***并非同学关系,属于正常出租房屋,并非虚假合同。我通过丁丁优房公司与***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租房手续合法合理。无论收取现金或短期出租或何时出售房屋,均不违反法律规定。***辩称,***非利益相关第三人,***无权起诉立案,更不能以合同无效纠纷为案由立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没有理由起诉我二人。二人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没有违反合同法五十二条的任何一款规定。我在2015年11月6日自***处收房后便开始装修,此时距离别墅上次装修已经15年,装修符合常理。我为购买房屋出售可两套房产,一套150平,一套80平,租住本案涉诉房屋与原居住标准并无明显差异。我与***的租房合同并无任何不合理之处也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的各种主张均系推论及猜想,我在租房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均未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总之,我不同意***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6日,***作为买受人,***作为出卖人在链家公司居间服务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号-1至3层房屋。同日,双方及链家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对房屋价款及定金交付,物业交割及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当日向***支付了定金100000元。2015年11月6日,***与***办理了物业交割手续,***向***交付了房屋。随后,双方因购房资格、阴阳合同、定金数额等问题发生争议。2016年2月,***将***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本院判决驳回了***的诉讼请求。2016年4月20日,***将***诉至本院,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2016年5月5日,***与案外人肖勤就该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16年5月16日,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肖勤名下。2016年11月23日,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向肖勤出具《权证收押证明》,肖勤将该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予中信信托以为贷款协议项下债权担保。2016年2月21日,***作为出租人(甲方),***作为承租人(乙方),双方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包括:房屋坐落于丰台区2108,房屋建筑面积118平方米,房屋租赁期限在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5月25日,月租金6500元,支付方式,现金。押1付3。在该份合同尾部,手写有“同意续租1个月,从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6月25日,租金6500元。房租金已收。”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主张***与***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丁丁优房公司系***与***《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的居间方,并非《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起诉丁丁优房公司,主体不适格,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负担(已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冯大伟二零二一年一月十日法官助理王蓉梅书记员李晓涵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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