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宁化县顺佳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3民初945号民事判决; 二、由宁化县顺佳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闽GK××××小货车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损失28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宁化县顺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化县顺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