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国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徐州金洋置业有限公司 徐州新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江苏国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96045.73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国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12元,由原告江苏国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7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37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